规定制度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应当有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栏;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也应当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在工作过程中,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检查,并推荐就业证书;用人单位应当凭证书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必须经过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劳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工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政府批准的考核机构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考核。
《职业教育法》第 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职业教育的实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应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实行学术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规定确定了国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意义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措施。这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